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质量责任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以下简称“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建立以注册岩土工程师为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注册岩土工程师对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全面管理作用,落实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法定质量职责,确保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现阶段自身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以注册岩土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体系
(一)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在现行的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注册岩土工程师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并承担技术成果质量责任的质量责任体系,建立以注册岩土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充分发挥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注册岩土工程师的质量责任和对应的权利。
(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项目负责人参与选择项目人员、钻探劳务队伍、试验室以及参与项目分配和奖惩的相应制度。
(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劳务合法分包等环节进行签字验收制度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基础性钻探、测试等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注册工程师应充分明确自身质量责任和权利
(一)注册岩土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合法从业,依法执业,坚持执业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恪守职业道德准则。
(二)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实施工作成立项目管理部,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全面落实本单位的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合理配置人员、设备等各种资源,制定周密的项目工作计划和程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提供真实、合格的工作成果。
(三)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可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参与本单位项目投标和签订合同活动,并根据本单位相关制度,参与选择钻探、测试、试验等单位及相应的人员,注册岩土工程师所在单位和项目发包单位等任何第三方不得强行要求项目负责人选择不符合规定和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承接技术或劳务分包工作。在选择外委钻探劳务、测试、试验等单位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应要求本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相应分包合同,明确相关质量责任与义务。
(四)注册岩土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内容弄虚作假的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其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岩土工程师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注册岩土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确需修改的,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五)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履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委托现场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管、验收,质量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保障,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相关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注册岩土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法定责任,确保岩土工程勘察项目法定质量责任的落实。
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