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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3]95号
发文时间:2013-12-16 00:00  收集整理: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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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3]95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非居民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 号)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缴纳非居民垃圾处理费。
  二、关于收费和缴费流程
  (一)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收缴流程。
  1.签订合同: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样式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制定并另行公布。
合同各方应当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垃圾产生量和应缴纳的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按照容积计量收取的,执行《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容积计量收费标准》(见附件1)。
  2.缴纳费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将处理费用缴到属地区县专用账户,持银行收据到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领取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3.结算费用: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及生活垃圾或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见附件2、附件3),结算相应的垃圾运输、处理费用。
  (二)建筑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收缴流程。
  1.签订合同:垃圾产生单位应与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样式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制定并另行公布。合同各方应当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应缴纳的清运、处理费用。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市住建委公布的测算标准核定。
  2.缴纳费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预存至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
  3.结算费用: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根据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见附件4),通过专用账户结算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三、关于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一)各区县政府应当统一设立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负责辖区内所有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费用的统一收缴和结算。专用账户可设在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各区县应当在2014年1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所设立的专用账户账号等情况。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专用账户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所)应当定期向属地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收缴核算情况。
  (二)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设立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负责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用的统一缴纳和结算。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属地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报告建筑垃圾消纳情况。
  四、市、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并更新本市已经许可批准的垃圾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名单以及非居民垃圾处理费相关管理文件,供社会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对违反有关价格、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及城管执法、住建、工商、卫生、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区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非居民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政策的实施工作,要按照要求尽快建立专用账户,充实收费队伍,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健全垃圾处理全程监管机制,强化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切实保障价格调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容积计量收费标准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2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3 北京市非居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记录单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4 北京市非居民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 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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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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