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关于优化城市道路小型维修类掘路工程许可程序的实施意见
京交工程发〔2014〕54号
各区(县)规划委、交通路政部门:
为加强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高效优质许可服务,减少私占私掘情况,提高道路完好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小型维修类掘路工程(以下简称小型掘路工程)造价低、规模小、工期短的特点,通过明确受理条件、协同办理方式以及办理时限等措施,对许可程序进一步优化,有效满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型掘路的刚性需求,减少私掘数量,确保道路及时恢复和质量。
二、实施范围
“小型掘路”是指工程造价低于30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100米、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且工期少于5天,对既有管线进行维修的掘路工程。
上述道路不含新改扩建5年内、大修3年内的城市道路。
三、受理要件
申请人须向交通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自然人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户主身份证明。
2.管线单位的同意文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4.施工区域内地下物的勘探检测报告。
5.掘路工程施工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协同办理机制
申请人向交通路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件的,交通路政部门书面告知其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符合受理要件的,交通路政部门书面告知代其转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并采用《小型掘路工程协办通知单》的方式,将工程名称、规模、实施位置等信息及申报材料转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小型掘路工程协办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后反馈交通路政部门,交通路政部门按照市法制办公布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程序性规定》予以办理。
五、实施时间
2014年7月1日,正式开展小型掘路许可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优化小型掘路许可程序,对服务百姓解决民生问题,创造优良出行环境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各相关单位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紧密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许可程序、衔接流程及批后监管等制度,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点及时限,确保小型掘路工作有序、顺利实施。
(三)各相关单位须切实做好小型掘路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集中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单位及个人依法合规进行申请办理。
(四)各相关单位程序及制度,应按照时间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如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