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 | |||
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京财综(1994)1335号 | |||
发文时间:1994-07-18 00:00 收集整理:www.jzfg.cn | |||
关于收取占道费(试行)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京财综(1994)1335号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你处(94)市政管施字第67号“关于占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请
示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方法 采取“两费合一”的方法,即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费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交通管理费合并统称占道费。并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
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远郊区县城镇道路和公路占道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城八区占道费中的三类道路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财务管理 收取的占道费款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执收单位须到物价部门申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市政设施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
城八区占道费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元/日*平方米
序号 | 占道性质 | 占道类别 | ||
一类道路 | 二类道路 | 三类道路 | ||
1 | 集贸市场占道 | 2.00 | 0.80 | 0.30 |
2 | 经营性摊商占道 | 3.00 | 1.20 | 0.50 |
3 | 便民及服务性经营占道 | 0.40 | 0.10 | 1.00 |
4 | 非经营性占道 | 1.00 | 0.40 | 0.20 |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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