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 |||
京价(房)字[1997]第341号 | |||
发文时间:1997-10-15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京价(房)字[1997]第341号)
北京供电局:
你局《北京供电局关于北京市路灯管理处收取路灯维护费的报告》(京供财[1997]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对新建居住小区(含自建小区)按纯住宅建设面积一次性收取小区路灯维护费6元/米2。
2、危改小区和专项安居工程及专建教师居住小区(以市计委所批立项为依据)免缴此项费用;
3、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小区(已供路灯电),不再追缴交此项费用。
4、鉴于民用电费中已包含了路灯地方附加费,故不得另收电缆。
本批复自1997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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