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京建法[2002]243号 | |||
发文时间:2002-04-30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被京建法[2014]23号废止】
京建法[2002]243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并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执行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对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凡不属于在北京市申报资质和年检管理的中央及军队在京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外地进京开展业务活动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本市的有关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
1.本单位营业执照
2.本单位资质证书
3.本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4.本单位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地进京的甲级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提供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出据的函件。
5.近两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的合同或协议书
附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贯彻 建筑工程 计价办法 通知
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首规委办、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经委、市经贸
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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