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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3]802号
发文时间:2003-04-28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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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财经二[2003]802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市领导正式批复同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推动作用,现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2002]55号)在本市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征收的“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和由上述专项用费形成的“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文件的统一名称,更名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散装水泥、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京建经[2002]622号)的有关规定。
三、从2003年5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均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标准和京建经[2002]6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93)京建材第17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现浇、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免缴专项基金的规定不再执行。在主体结构竣工装修之前,由办理预缴手续的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实际情况以及购货发票进行核实无误后,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返退标准,和京财经二[2001]199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办理新型墙体材料清算返退手续。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标准如下:
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包括粘土多孔砖、空心砖,下同)的建设工程,预缴的专项基金100%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70%(体积比,下同)以上的建筑工程,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50%;
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占墙体材料总量30%以上的建筑工程,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使用(包括少量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按照《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给以行政处罚。
五、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程序为:市建委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将所受理的返退情况统一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返退资金以支出方式拨付到市建委,由市建委将返退资金下拨到市建材管理办,市建材管理办将返退款通过银行划拨到原缴款单位帐户,由建设单位做核减工程造价的帐务处理。
六、使用煤矸石页岩砖和掺加工业废料、建筑渣土、页岩的粘土砖,返退核实后须在购货发票上标注所使用的建筑工程名称,并且不得涂改。使用的掺加工
业废料、建筑渣土、页岩的粘土砖应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认定和公布的名录内。
七、2003年5月1日以前开工并按原标准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仍然按京财经二[2001]1993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其使用粘土多孔砖的仍按新型墙体材料对待。2003年5月1日以后开工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缴纳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专项基金返退。
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字[2002]55号文件的规定。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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