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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关于贯彻《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24
发文时间:2003-12-24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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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关于贯彻《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材办: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427号)文件规定:“对没有进行招投标或水泥使用量不确定的工程,可按建筑面积收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将按建筑面积收缴专项资金的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见附件),原《关于〈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返退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散办字[1999]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按建筑面积收缴专项资金的计算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按建筑面积收缴专项资金的计算办法

结构类型    每建筑面积水泥用量 每平方米收费(元)
砖混(砌体)   按180Kg计     0.54
框架       按200Kg计     0.60
框剪       按230Kg计      0.69
全现浇      按230Kg计     0.69
剪力墙      按230Kg计     0.69
全钢架      按100Kg计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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