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通知 | |||
京财采购[2009]675号 | |||
发文时间:2009-04-14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09〕675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我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内需、保增长”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确保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财政政策工具,是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业的有效手段。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当前,国内企业正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种种冲击和挑战,而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也已提上日程,通过政府采购支持民族企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尤为迫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支持自主创新和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增强购买国货意识
要进一步提高购买国内产品的意识,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建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各级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对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三、通过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规定如下:
(一)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二)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幅度的优惠。在评审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投标价格5%-10%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4%-8%的加分;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给予投标价格4%-8%的价格扣除。
(三)实行首购政策。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四)实行订购模式。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加大对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对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规定如下:
(一)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于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目前为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节能产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只能邀请清单中所列的产品供应商投标,中标产品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所列的产品型号。
(二)对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采购人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所列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成交、中标供应商有违反进口产品审核、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统计和反馈制度
各单位要做好对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将实施情况、数据统计和遇到的问题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实时掌握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功能提供依据。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政策 功能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9年4月15日印发
打字人:王燕 校对人:潘磊
共印4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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