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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补充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修[2006]5号
发文时间:2006-08-18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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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补充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修[200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5年修缮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2005年修缮定额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 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编制补充定额的范围
⑴ 2005年修缮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 修缮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
2. 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 补充定额的编制,按照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5年修缮定额一致。
⑵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 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5年修缮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 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 对2005年修缮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定额,对于应做补充定额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 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
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5年修缮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补充预算定额申报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8月18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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