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 |||
京造定[2002]7号 | |||
发文时间:2002-07-12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 |||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通知)
京造定[2002]7号
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定额管理,不断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我处将陆续颁发补充定额和说明解释,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对今后出现的新工艺、新材料、新做法等新项目,我处将以补充定额的形式颁发。补充定额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以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基期价格等为依据编制的。补充定额编号按各专业章节序号排列。
2.对原定额需要完善、调整的定额子目,也将在补充定额中一并颁发。所颁发的补充定额与原定额编号重复的,原定额子目废止执行新的补充定额。
3.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有关规定将在说明解释中予以完善。
4.凡今后公布的补充定额和说明解释,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上原则执行。
5.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未办理结算的工程按新公布的补充定额调整。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7月12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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