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文件名   按发文号


北京市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试 行)
20040628
发文时间:2004-06-28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打印此页】
【返回主页】

北京市关于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试 行)
信息来源:北京市招标办 2004-6-28

  为实施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过程真正成为合同形成和订立的过程,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招标文件是指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指导意见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新的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体系下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以期进一步引导并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本指导意见共分为九大部分,涉及构成招标文件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对各个部分的基本要求。本指导意见是针对建筑安装和市政工程的特点而编写的,但其中反映的大多数原则也适用于建设工程设备和监理的招标。

一.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组成
(一)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文件组成
  1. 供招标人选择使用的招标文件(或合同)示范文本有下列几种:

  (1) 以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为基础编写
  (2)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招标办”)2000年推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绿皮本)
  (3) 交通部公路交通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NCB)
  (5) 以适用的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为基础编写
  (6) 建设部颁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7) 招标办推出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监理招标)
  (8) 市建委或招标办推出的其它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限于适用的和最新的版本)

  2.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本意见主要针对建安和市政工程,其中的有关原则也适用于监理和设备招标):

  (1) 投标须知
  (2) 协议书(格式)
  (3)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
  (4)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 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6) 图纸或图纸清单
  (7) 附件

(二)对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 现阶段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要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的文件或文书上宜使用招标人法人印章,不提倡招标代理机构代替招标人盖章;

  3. 招标文件组成应当符合招标办对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

  4. 鉴于2001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计价管理办法已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招标文件的组成也应基本符合国际惯例;

  5. 本意见要求的招标文件组成是指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的组成;根据发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可有所不同,但构成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都应当包括在其中;

  6.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招标文件组成中或在投标须知中设立“前附表”,前附表的内容应当反映各项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主要要求等,可以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招标范围、质量和工期要求、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有效期、各类担保(如果有)的方式和额度、投标资格要求、勘察现场时间地点、答疑方式、答疑时间地点、截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等等,招标人也可参照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前附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7. 从时间顺序上考虑,“投标邀请函”一般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发给合格投标人,因此,不宜将“投标邀请函”包括在报备的招标文件中;

  8. 根据合同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就是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招标文件必须包括主要合同条款(专用条款应当明确和具体地进行约定);在实行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体系的条件下,主要合同条款可理解为与合同双方责权利有关的所有条款,只有在双方责权利都具体、明确的前提下,投标人才能够准备响应性的和合理的报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全部合同条款都应包括在招标文件中;

  9. 招标文件报备时,可以仅是图纸清单,实际发出的招标文件除图纸清单外,应包括全套招标图纸;关于图纸的要求,详见下文第八部分;

  10. 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家法定的简体中文,如果招标文件中包括其它语言文字版本的文件时,应同时附有经合法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版本,且应力求简洁、准确和通俗易懂;原则上,中文版本应有优先解释权;

  11. 鉴于目前本市有部分由港商设立的咨询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其选用港式招标文件时,应事先经过招标办的认可,且应按国家法定的简体中文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及说明应与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现行预算定额一致;

  12. 采用菲迪克(FIDIC)合同体系、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NCB)等编制招标文件的,一般应使用其最新的版本且应以适用为前提条件;菲迪克(FIDIC)于1999年新推出了以下版本的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用于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建筑和工程;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用于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和施工的电气和机械设备以及建筑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资金数额较小的工程;这些最新版本的合同条件的中文版已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

  13.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议标”措辞,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已取消议标方式;

  14. 招标文件装订应整洁规范,一般情况下,应使用A4纸,以不易拆散的方式沿左侧装订;

  15. 招标办将在总结本指导意见的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逐步编制并推出成配套体系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不应理解为章节划分)

  1. 工程概况(包括招标人名称、设计、咨询、监理(如已选定)等单位的名称)
  2.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3. 现场开工条件(三通一平等)
  4. 招标方式
  5. 投标人数量
  6. 投标人资格条件
  7. 联合体投标要求(如果有)
  8. 招标范围
  9. 合同形式
  10. 计划开、竣工日期(分别说明定额工期和计划工期)
  11. 质量标准
  12. 质量奖项(如果有)
  13. 招标文件组成
  14. 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
  15. 招标文件发出条件和日期
  16. 开标、截标的时间和地点
  17. 计量依据和计价原则
  18. 工程量清单(如果有)的缺、漏、错项修正办法
  19.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
  20. 投标文件封装要求或标准
  21. 废标条件
  22. 错误修正
  23. 投标担保(如果有)的方式及额度
  24. 投标文件有效期
  25. 评标办法(一般以附件形式出现)
  26. 招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
  27. 合同文本
  28. 其它特别规定

(二)对投标须知的基本要求

1. 招标文件及其投标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的要求(本指导意见也对部分法定要求进行了强调);本指导意见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发办(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等;在本“指导意见”推出后颁布实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等与本指导意见有冲突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应当具体明确地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需要明确的内容应当包括已经到位的资金数量及其后续保证及时支付工程款的筹措计划或办法;

  3. 投标须知中应当载明:“招标文件应经过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加盖“招标文件已备案”(主办人同时签字)印章后才能生效和发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截标之日不应短于20天;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建委委托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4. 投标须知中应当载明:“所有补充和答疑文件应经过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才能生效并发出”或类似的规定;

  5.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中标通知书在招标结果书面报告报备(实行公示制度时,公示后)5个工作日后,无投诉争议,并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其上加盖“招标结果已备案”(主办人同时签字)印章后才能生效并发出”或类似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式至少五份,其中两份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留档,一份由市建委工程办核发施工许可证时留存;合同文件正本中应装入中标通知书原件;

  6. 投标须知中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各项规定,应与招标文件其它组成部分中的约定一致;鉴于“投标须知”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投标须知中任何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应纳入到那些将构成合同文件组成的部分中;

  7. 合同形式主要有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单价和可调总价等,在以经过市规划委或其委托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一般不应有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

  8. 建安工程,如果具备完整的施工图且已经过审查,建议优先考虑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简化履约过程中合同和造价管理工作;市政工程,因不可预见因素相对较多,且子目划分相对简单,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单价合同比较合适;

  9.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七家;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三家;

  10. 约定以2001年预算定额为计量依据、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实行单价合同招标的,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和工程量一律不得修改(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的修改应按招标文件补充或答疑方式处理),以保证投标报价具有共同的基础和必要的可比性;相应地,在合同条款中应有对缺项、漏项如何处理的约定(见下文);

  11. 2002年7月1日起报备的招标文件,不应再选择96概算定额作为工程发包的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12. 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招标工程,必须执行与其配套的计价管理办法,投标须知中必须明确说明,投标人不得对其中的实体性消耗标准进行任何调整;

  13. 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理办法,且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计取合理的总价包干费(风险包干费)以及总价包干费涵盖的风险范围,招标人也可以同时明确免于计取费用的洽商变更的价值范围,并要求投标人将与该风险有关的费用包括在上述包干费中;

  14. 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理办法,且以工程量清单形式实行单价合同招标的,不应出现与免于计取费用的洽商变更有关的包干要求,但在采用固定单价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计取一定的与通货膨胀等风险有关的风险费用(也可称为包干费);

  15. 在2001年预算定额体系下,习惯上所谓的技术措施费属于非实体性消耗,可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综合地或单独地纳入到开办费或其它直接费中考虑;

  16. “统一量、市场价、竞争费”的计价体系已隐含了对投标人降价让利的要求,招标文件中不应再出现习惯上的有关降价让利的要求或说法;

  17. 以工程量清单方式实行单价合同招标时,投标须知中应载明,提醒各个投标人,投标人应根据图纸等资料进行准确性复核,以便投标人合理确定其利润和企业管理费等的取费比率,这一规定与在合同条款中设有工程量变更达到一定比例后将调整单价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调整单价等的约定是紧密相关的;

  18. 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招标人可在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中,要求投标人准备一份投标价格的明细构成分析,其主要用途之一是有利于评标时判断和分析是否低于成本,也方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变更的计价;

  19. 质量等级限于“优良”和“合格”两种;质量等级不应与任何质量奖项混淆;如果招标人要求达到某种质量奖项,可以“要求质量奖项”的方式另行约定;

  20. 有获得某类质量奖项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声明,与之有关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对应地,在评标判别是否低于成本时,应考虑与该要求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的有关措施对应);

  21. 招标文件中的计划或要求工期不宜少于现行定额工期的85%;有缩短定额工期标准要求的,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价格中反映与缩短定额工期有关的费用(可理解为以前的技术措施费,但属于非实体性消耗的范畴);对应地,在评标判别是否低于成本时,应考虑与该要求有关的成本或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缩短工期的不受此限,但其合理性应通过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具体措施体现,且应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22.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主要是指对投标报价、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其它须与投标报价同时提交的文件资料、材料样品等的要求;

  23. 投标文件有效期应足够覆盖截标后的评标、决标、签订合同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如果有)所需的时间,以便保证在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如果有)时,发包人选择的其它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仍然在有效期以内;

  24. 工程量计算规则随选择的定额计价体系,选择其它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香港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英国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应约定适用的子目划分和相应工料机等实体性消耗的依据标准,但其中的实体性消耗标准等应符合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25.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招标文件出售或购买价格的内容,此内容应反映在投标邀请书中;

  26.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27. 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出具投标担保,投标须知中应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目前宜采用投标保证金和/或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招标法的规定,如果约定可以采用投标保函,则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免引起争议;

  28. 截标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一致;招标文件还应载明非截标时间当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段、地点以及联系人;

  29. 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或标准应当简洁、具体和详细,不易引起歧义,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以方便投标人的投标工作;

  30.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需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同意之类的措辞;但应载明,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31. 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在交易中心内进行开标和/或评标工作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的详细地点,评标地点可在开标会后、评标会前以书面形式告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32. 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不应仅出现原则性标准,更不应出现比较模糊的标准,以保证给予所有投标人一个法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包括在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

  33.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减少统一印制的各类表格;为方便招标人,中标通知书等须向其他管理部门出示的文件将保留统一的格式并印制成表格的形式,招标人可以附件方式对该表格中不能完全反映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补充;为适应2001年定额计价体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附件中包括自制的各类表格和格式(指那些招标办未统一印制或须统一印制但已不适用的表格),以满足招标投标活动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需要;进一步说明参见下文第九部分“附件”中的有关内容;

  34. 关于评标办法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意见,参见下文第四部分有关评标办法的内容;

  35. 关于招标范围的编制要求参见下文第三部分有关招标范围的内容。
三. 招标范围
(一)招标范围的主要内容
  1. 本次招标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果有,可以暂估价项目出现);
  3. 指定分包项目和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有,可以暂估价项目出现);
  4. 招标人另行直接发包工程(如果有,不在招标范围之内,但须说明)。
(二)对招标范围的基本要求
  1. 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的要求;

  2. 禁止肢解发包。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中,除政府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必须由经其审定的或授权的单位完成的工作外,不允许其它直接发包项目;属于此范畴内的工作可能包括部分需要二次设计的且在招标工程竣工交付后施工的精装修工程(招标图纸上未标示)、燃气、消防、供电、给排水、地铁等的进、出口等等;

  3. 指定分包工程应当是那些需要特殊专业技术、设备或工艺的专业工程;属于该部分的工作可能包括部分需要二次设计的且在招标工程竣工交付前施工的精装修工程、室外道路、管线和园林绿化、楼宇自控等弱电系统等等;

  4.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应当是那些比较特殊的材料设备,其价格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很大,且质量好坏将严重影响工程整体使用功能或设计美学要求;指定供应的范畴视具体工程而定;

  5. 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指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应当是出于在招标阶段设计深度还不能达到能够纳入招标的条件,或者纳入到竞争性招标中将很可能因竞争而导致价格过低,难以保证其质量,因此招标人从更好地维护工程利益考虑,以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方式实施;

  6. 尽管属于招标人的主体行为,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宜有一个总量控制;鉴于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基本属于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其分包价值总量应控制在机电安装和装修工程总价值的1/3以内为宜;

  7. 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均不应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具体的单位、品牌等,以遵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8. 根据市建委和招标办的有关规定,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的选择也应通过招标确定,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承包人参与选择的具体约定和承包人在有充分理由证明招标人选定的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供应商不能满足有合同约束力的质量和工期等主要要求时,有权予以拒绝以及承包人拒绝后的处理办法;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发包人不能强迫承包人与任何指定分包人或指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参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条款中没有承包人参与选择和拒绝权力的约定时,合同条款中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与有关指定分包或指定供应有关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责任,但合同约定的配合和协调责任除外;

  9. 各指定分包工程与总包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结合部)的界定应当清晰明确,方便报价和履约管理;

  10. 招标人直接发包的工程需要本次招标的中标人配合的,应以暂估价形式列出估计的价值和工作内容,以便投标人计算有关的配合协调费用;

  11. 招标范围关于工作内容的措辞应与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北京市现行定额的措辞统一;

  12. 关于招标范围编制的具体指导意见另见“招标范围编制指南”(待发)。
四.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的类别
  1. 综合评估法或称综合定量评标法
  2.合理低价法
(二)对评标办法的基本要求
  1. 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的要求;

  2. 评标办法的内容应具体、详细和明确,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招标人应尽可能将评分或评估的细则标准以及评标过程中将使用的各类记录的空白格式纳入到评标办法中,以便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更恰切和充分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 评标办法中应说明专家组成及组成途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管是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和何类资金来源,专家均应从政府专家名册中抽取;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暂不启用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抽取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抽取评标专家的证明文件由负责建委专家名册的单位出具,并需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 在建委设备招标评标专家名册未健全之前,设备招标的评标专家可由招标人自行聘请,但应符合招标法规定的专家标准、比例等要求,且应在评标会前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 评标办法还应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应修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尤其是投标价格(投标书中标明的总价);

  7. 鉴于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为避免因恶性竞争导致价格过低,从而影响工程质量,损害承发包双方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一般情况下,对所需施工技术相对简单和比较成熟且规模不大(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可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其它工程宜优先采用综合定量评标的办法;
(I).关于标底

  8. 鼓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口径设立标底,标底可用于招标人评估招投标的成果和方便其控制投资,防止哄抬标价和不正当竞争;根据招标法的规定,设有标底的,标底仅作评标时的参考,因此,不应直接以投标报价与标底比较结果进行评分,也不得绝对以与标底比较结果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

  9. 在适用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以标底为基准,设立一个上限,以便其控制投资,上限的幅度不宜低于3%,可以规定投标价格超出设定的上限的投标人失去中标的资格,且超出上限的投标价格不应列入下文所述的用于形成“基准价”时所说的有效投标价格的范围,即规定剔除的最高价应是不超出上限的各有效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10. 招标人的标底的作用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可以用于判断形成投标价格的子目列项的完整性和各子目工程量的准确性;二是标底中的机械设备、人工、材料设备的价格可理解为是正常条件下的市场平均价格,可在评判是否低于成本时,用作参考;三是在引用其中的实体性消耗部分形成“基准价”时,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纳入到基准价的计算中;

  11. 如果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有引用招标人标底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人标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加盖其法人印章和负责编制的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印鉴;以2001年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理办法作为计量和计价依据的,应当严格按照定额标准及其计价管理办法进行编制;在此情况下,如果因招标人标底与各有效投标报价的差异过大而招致投标人投诉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指定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再评标时,应引用经审查的标底;审查标底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标底审查过程中,发现原标底编制中确实存在严重失误的,原标底编制单位的过失将被记录在案;

  12. 鉴于标底在评标时的参考作用,为保证标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也不宜自行编制标底,而宜委托具备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编制;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一份标底原件;

(II).关于综合定量评标法

  13. 实行综合定量评标的,评标办法中应当载明参与评分的各项技术、经济和其它反映投标人实力的因素、评分标准。经济标的评分标准应当载明一个确定“基准价”的办法,以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额比例或差额区间设定有关的评分标准,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价格得分最高;基准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产生:

  (1)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最低合理价格(该价格必须是有效的投标价格,且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2) 各有效投标价格在剔除其中最高和最低的投标价格各一家以后的算术平均值;

  (3) 基准价为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两部分之和,其中,实体性消耗部分由招标人编制的标底中的实体性消耗部分的价格的40%与各有效投标价格中的实体性消耗的价格剔除其中的最高和最低的价格各一家以后的算术平均值的60%之和;非实体性消耗由各有效投标价格中的非实体性消耗部分的价格剔除其中的最高和最低的价格各一家以后的算术平均值;

  (4) 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分别设立相应的基准价和评分标准,但“基准价”形成的方式应分别依照上述(1)至(3)中的原则;

  14. 采用综合定量评标,但以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与之比较的其它有效投标价格均应满足不低于相应投标人的个别成本的要求,因此评标办法中也应按下文有关“合理低价法”的要求,载明判断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的程序、方法、标准等详细的规定;

  15. 采用综合定量评标,但以合理低价作为基准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不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6. 采用综合定量评标的,说明招标人除了价格因素外,需要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企业资信、实力等其它因素,但其经济标的分值不宜低于总分值的60%;考虑到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技术能力和企业实力等方面的差距不会很大,因此,经济标的评分分值档次的设定应合理,保证不同投标人的非经济标的得分差能(至少在极端的情况下)在理论上弥补经济标的得分差;例如,采用合理投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评定得分分值的,相邻排序的投标价格得分的差额不宜超过非经济标总分值的30%;如果在理论上都是经济标得分决定最终的得分排名次序时,宜直接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17. 钢材、水泥、木材的“三材”指标在2001年预算定额及其计价管理体系下,不应再作为定量评分的内容;

  18. 投标人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得的各类荣誉奖项不得作为定量评标的评分内容;

(III).关于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19. 如果招标人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招标文件首先应当载明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评标办法中还应当载明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详细程序、办法、标准以及用于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相关评判记录等的规定;评判记录一般应包括偏差调整(错误修正)数据表、组成投标价格的主要分项价格的分析比较数据表、投标企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分析、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质疑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材料设备询价和对应的有足够约束力的报价单等文件、记录、辅助证明文件、有关评判的文字阐述等内容且应经过评标专家的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首先假设所有的投标价格都是合理的,只有在通过类似上述的分析,在能够证明(包括通过对投标人的质疑)其投标价格低于其个别成本时,才宜得出最终的结论;

  20. 合理低价应当理解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不低于个别成本的,经评审的最低的投标价格;同一个招标工程只有一个合理低价;

  21.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或其它需要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时,应全面考虑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以及与此有关的必须的避险或防范风险的费用、为获得规定的质量奖项而必须的费用、为加快进度(与定额工期比较)而必须的费用等等;例如,在招标人不承担“地质勘察报告”的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将其风险转嫁给中标人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就需要必要的补充调研或勘探的时间和费用,在施工期间,需要克服可能面临的不可预见的困难或障碍的风险或避险费用等等;

  22. 判定是否低于个别成本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价格、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企业情况、定额有关规定等对中标价格进行具体和详细分析,必要时,对有关投标人进行质询后,以详细和具体的书面形式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给出结论;①实体性消耗应遵照约定的计量和计价依据,②非实体性消耗的费用组成与施工组织设计紧密相关;③施工组织设计应先进可行,④非实体性消耗应反映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⑤税金和法定收费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反映投标企业的实际情况;

  23. 投标企业设有内部定额的,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时参照其内部定额,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评判;

  24. 判断利润和企业管理费是否合理的依据可以是:投标人经其董事会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利润指标或计划或股东关于投资回报率的要求、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管理费开支总额)、本年度已竣工、在施工程和将开工工程的已实现和将实现的利润和企业管理费分担情况等的证明文件;

  25. 作为示例,在规定评判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时,招标人可以约定(作为评判标准之一):①经错误修正或细微偏差(包括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实、计算或累加错误、与市场材料设备价格水平不符且又不能提出令评标委员会信服的证据的价格差等)调整后的投标价格高于投标人的实际投标价格时,如果两者的差额不能够为投标人在投标价格中计取的利润所消化或克服,且相关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质疑的回复也不能令评标委员会信服时,评标委员会有权据此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其个别成本;

  26. 鉴于评判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或不低于成本工作之复杂和相对繁重,在不损害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地和恰当地行使其责权的前提下,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做一些基础性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以保证评标工作的效率;

  27. 根据有关要求,在条件成熟时,招投标结果将实行公示制度;在实行招投标结果公示时,评标办法中(或在投标须知中)应当声明,中标结果将在开标后一个具体的时间段后在交易中心及其相关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请各投标人予以监督,发现任何违法、违规(包括违背招标文件的约定)行为的投标人,可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等类似的说明;

  28. 为了保证投诉的及时性,保证各方合法权益,投标须知或评标办法中应同时申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有关招投标工作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或事件的投诉的条件:

  (1) 投诉必须是书面形式;
  (2) 投诉的违法、违规事件或行为必须具体明确;
  (3) 投诉必须是署名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承担署名投诉的保密责任;投诉不实的投标人将被记录在案,招标办将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将规定具体处理措施;

  29. 中标候选人不得多于三名,且应有排名次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选择排名第一(得分最高或按评标办法投标价格合理最低)的投标人中标,①当确定的中标人主动提出放弃中标机会、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③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依排名次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的中标候选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原则性的,但作为一个具体工程的具体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在其评标办法中明确其选择最终中标人的具体选择方式和标准,不应使用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取的做法和措辞,以确保各投标人能获得招标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投标竞争环境;招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包括选择最终中标人的方式和标准的公开。
五. 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选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应根据所选用的文本类别、版本,通过专用条款对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进行补充和修订,招标人也可以自行拟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应反映下列内容(不应理解为对具体条款划分的要求):
  1. 定义和解释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 进场和开工
  4.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 发包人的工作
  (2) 发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3) 承包人的工作
  (4)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5.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1) 发包人代表及其责权
  (2) 监理工程师的责权
  (3) 监理工程师代表

  6.付款条件
  (1) 按月进度;或
  (2) 按节点分期支付
  (3) 预付款
  (4) 竣工结算
  (5) 保留金及其支付
  (6) 违约责任(如支付利息、承包人可决定可暂停施工等)

  7.合同价格及其可调因素
  (1) 合同价格的组成及性质
  (2) 价格(总价或单价)可调或固定
  (3) 价格可调时的调整因素
  (4) 价格可调时的计算办法

  8.责任和风险
  (1) 扰民和民扰
  (2) 地质条件
  (3) 图纸和图纸供应
  (4) 不可抗力
  (5) 其它主要风险分摊

  9.担保和保险
  (1) 保险和担保类别
  (2) 保险和担保额度
  (3) 保险和担保的条款约定
  (4) 其它主要原则
  10.变更和索赔
  (1) 洽商和变更指示
  (2) 变更计量办法
  (3) 变更计价办法
  (4) 以工程量清单形式实行单价合同时,缺项和漏项处理办法
  (5) 索赔程序
  (6) 相关约定的主要原则

  11.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1) 质量标准
  (2) 质量保证体系
  (3) 违约责任
  12.工期及工期延长
  (1) 进度计划
  (2) 工期延长的事件或原则
  (3) 工期延长的程序
  (4) 提前竣工
  (5) 拖期责任

  13.检验和试验

  14.定位和放线

  15.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16.损害赔偿以及奖罚约定
  (1) 损害赔偿的事件及金额计取办法
  (2) 奖罚事件及金额计取办法

  17.发包人供应(如果有)
  (1) 具体项目及配合责任
  (2) 违约责任

  18.分包
  (1) 分包条件及总、分包责权
  (2) 分包计划

  19.指定分包和供应(如果有)
  (1) 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项目
  (2) 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的选择办法
  (3) 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
  (4)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
  (5) 承包人的权利
  (6) 款项支付
  (7) 配合责任和要求

  20.其他承包人
  (1) 直接发包的项目
  (2) 发包人的责任
  (3) 配合责任和要求

  21.暂停施工
  (1) 暂停施工
  (2) 长时间暂停施工
  (3) 复工

  22.合同解除或中止
  (1) 合同自动解除或中止
  (2) 发包人决定中止
  (3) 承包人决定中止

  23.地下文物

  24.争议的解决
  (1) 双方协商
  (2) 仲裁;或
  (3) 向人民法院起诉

  25.竣工交付和保修期
  (1) 试车
  (2) 保修期符合质量管理条例
  (3) 竣工验收和竣工交付
  (4) 违约责任

  26.其 它
(二)对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

  1. 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应当载明,合同正、副本应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的一份合同副本在备案时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2. 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双方责权利约定必须具体和明确;体现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条款完备,具有可操作性,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方便履约管理;

  3. 自行拟订的协议书的格式,应留有根据中标结果填写有关约定的空白栏和签字或/和盖章栏;约定使用任何示范文本的,可直接引用示范文本中的格式;

  4. 合同文件应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工程量清单(如果是单价合同)、图纸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其它文件;

  5. 所用合同文本的专用条款必须具体约定,仅允许部分需要根据中标人的投标结果填写的内容暂时空白;原则上,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宜出现“另议”之类的措辞;

  6. 选用国际通用的合同文本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对其中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正;典型的例子是关于地下文物、古迹和化石等,合同约定应符合国家文物法等法规的规定;

  7. 选用任何示范文本的,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原则上应直接使用由文本版权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统一印刷的标准件,以避免因打印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备案时,适用同样的标准;

  8. 风险承担与有关费用挂钩(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分摊可由招标文件具体约定,但一定要载明投标人应就有关风险考虑相关的防范或避险的成本或费用,在评标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时,应充分考虑此方面内容);根据国际习惯做法,风险几率小,但防范成本或费用较高的风险原则上都不会转嫁给承包人,以免导致投标价格过高、工程投资失控和最终损害工程利益;建议招标人在合同条款中引入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条款;

  9. 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件不应当出现易引起垫资施工嫌疑的条款,且应约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的违约责任和承包人的权利;例如,招标人可参照国际习惯做法,在合同中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为支付高于银行同城拆借利息3%的拖期利息;

  10. 鉴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承包人在大部分施工期内都实际处于垫资施工状态,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定额度的预付款;招标人可按照国际惯例设立预付款,预付款一般不小于合同价格(总价)的10%,同时可要求中标人提交同等额度的预付款担保;招标人也可依照京建定(1989)3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约定;

  11. 付款条款中应明确应予支付的各类费用及其计算办法;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按月进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可根据进度计划制定按月或按约定节点的付款计划;

  12. 不管约定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参照国际习惯做法,照顾当前现状,施工承包的相邻付款期最长不宜超过45个日历天;

  13. 价格可调时的可调因素包括①物价水平、②国家法律法规变更、③税率变化、④工程量变更达到约定的百分比以上和/或以下以及⑤暂估价项目的调整(暂估价的调整可在关于暂估价的条款中约定)等等;

  14. 如果招标文件中约定以2001年预算定额为计量依据提供工程量清单和实行单价合同招标的,2001年预算定额及其适用的计价管理办法将具有当然的合同约束力,合同条款中应当有下述类似的约定:“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子目列项与合同图纸所示的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和2001预算定额规定的子目划分相比较出现漏项缺项的,应按变更进行计量和计价”,计量和计价办法也应在合同相关条款中体现。对应地,招标文件中应规定,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和工程量一律不得修改(该规定不影响上文所说的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复核),以保证投标报价具有共同的基础和必要的可比性;

  15. 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对等(可理解为对等条件和同等担保额度)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条款中应对应设立相应的没收或兑现有关担保的警告性条款,以给予承包人或发包人纠正违约行为的机会;

  16. 争议解决中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规范性条款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WTO,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好坏更加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实行符合市场经济体系的新的计价体系后,投标人的利润空间大大缩小,也对承包人的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出现承包人破产或失去履约能力,建议在合同条款中充分重视①有关承发包任何一方因各类原因失去履约能力时界定合同双方责权利的条款,同时②建议在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与发包人之间签订在这类事件发生后,能够保证分包和供应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连续性的协议。
六.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一)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主要内容
  1. 关于工程施工的一般要求;
  2. 国家现行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
  3. 国家强制性标准;
  4. 设计要求(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5. 任何特别要求;
  6. 任何国外标准及优先适用原则(如果有,且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适用的标准)。

(二)对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基本要求
  1. 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应质量标准所要求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限于“优良”和“合格”两种;
3. 关于工程施工的一般要求(在招标办2000年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绿皮本)中称为“一般要求和开办项目”)中主要是界定有关非实体性消耗项目的具体要求(如果有),其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特别要求、与各类非实体性消耗,包括保险、保函、保修、成品保护、现场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保安和保卫、检验试验、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奖项、风险分担、技术措施、对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配合和协调、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200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等有关的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和相关具体要求,以便投标人报价;
  4. 关于工程施工的一般要求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等进行编写,其篇幅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以及招标人要求而定,但应达到要求具体明确、能方便投标人报价的程度;
  5. 为适应2001年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计价体系,建议招标人在本部分中尽可能给出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质地、质量、色彩等详细的技术要求,以便投标人报价,尽可能减少材料设备暂估价项目的数量;涉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还应给出详细的施工工艺标准。
七. 工程量清单
(一) 工程量清单的主要内容
  1.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和要求;
  2. 非实体性消耗项目报价单(或:一般要求和开办项目报价单);
  3. 实体性消耗(直接费)项目工程量清单;
  4. 计日工清单(如果有)。
(二) 对工程量清单的基本要求
  1. 直接引用2001年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划分标准的,可以只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说明,而不需要单独成章地加以描述;
2. 如果对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子目划分或子目工作内容有任何修改或补充的,应在“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和要求”中给予详细的界定;
3. 尽管2001年预算定额中,已对现有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补充,但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新材料、新技术、新材料不断增加,因此,如果招标范围内有任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在“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子目工作内容和要求”中给予详细的界定,包括工料机等实体性消耗的标准;

  4. 如果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新增的子目实体性消耗标准需要经过其认定或由其测定的,应当依照执行;

  5. 非实体性消耗报价单可根据2001年预算定额子目、招标人的特别要求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定额子目中没有有关子目的工作,应对其中包括的要求进行详细界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包括有类似于2000年招标办推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绿皮本)中的“一般要求和开办项目”的内容的,该报价单可以只是引用编号和摘要说明;

  6.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照约定的定额或计量计价规则的章节顺序编制,群体工程可以按单位工程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至少应带有序号或子目号、子目说明、计量单位、工程量,以及单价(其中人工、材料、机械费)和合价的空白栏,且设有页码和每页合计空白栏;工程量清单宜设立独立的汇总表或汇总清单;

  7. 指定分包项目、指定供应材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项目应分别以单独成章的方式列出清单;

  8. 约定采用其它计量和计价规则的,应遵循同等的原则;

  9. 实行单价合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关于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原则,参见上文有关内容;

  10. 实行总价合同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
八. 图 纸
(一)主要内容
  1. 图纸清单;以及
  2. 全套招标图纸。

(二)对图纸的基本要求
  1. 实行扩初设计图纸招标的或其他特定情况,应事先经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可,且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有关的计量、计价、支付和变更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约定;

  2. 图纸清单应列明图纸编号、图纸名称、版本及出图日期等;

  3. 招标文件报备时,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需要报送全套图纸或出示施工图已经过市规委审查的有关证明文件;

  4. 招标文件发出时,必须同时发出全套招标图纸。

九. 附 件

(一)附件的主要内容

  1. 投标书及附件格式;
  2. 各类保函格式;
  3.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格式;
  4. 其它招投标活动或签订合同需用的各类格式。

(二)对附件的基本要求
  1.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 符合交易习惯;

  3. 尽管招标办提供统一印制的部分表格或格式,但在新的计价体系实施后,现有的表格和格式不一定都能够适用,招标人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附件中附上必要的表格或格式,以满足招投标活动的需要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需要;

  4. 中标通知书应采用招标办统一印制的表格,需要以附件形式进行补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附件的格式。招标办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格式中须填写的内容(施工招标)包括中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中标范围、中标价格、中标工程工期(包括计划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散装水泥用量、合同签订期间、中标通知书有无附件及附件总页数、招标人及其法人代表印章等(注意: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宜在其经过招标办备案后填写,以确保两个日期的一致性),其它招标人认为需要强调的内容,包括目标质量奖项(如招标文件中有此方面要求)、(在招标人认为有必要重申时)关键的和重要的合同条款、中标后有关进场、开工等主要后续事项的安排以及详细的中标工程范围、中标价格组成等等,都可用附件的形式进行补充;

  5. 有关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现场平面图等投标报价所需的技术资料也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在附件中列出或直接附上。

 
【打印此页】
【返回】
  按文件名   按发文号
Copyright © 2005-2018 JZFG 松岚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282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