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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服务中心户外广告招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159号
发文时间:2003-04-09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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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服务中心户外广告招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159号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你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服务中心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标准的函》(京政管字[2003]7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委北京市市政公用事业技术服务中心为户外广告的招投标交易提供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标价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每项收费5千元,中标价20万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每项收费8千元,中标价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每项收费1.8万元,100万元以上的每项收费3万元。
  二、以上收费由委托方与中标方各交纳50%。
  三、此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函复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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