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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480号
发文时间:2002-12-23 00:00  收集整理: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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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480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每份400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
  三、凡在北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均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北京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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