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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659号
发文时间:2007-07-05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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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6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规划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工程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和村庄集体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条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村镇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三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及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负责对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本乡镇范围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建委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村镇工程建设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七条 村镇建设规划划定建设用地时,必须考虑选址安全因素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考虑避开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八条 在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勘察报告中做出农民自建住宅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第二章 限额以上工程管理
第九条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村镇建设工程中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
第十条 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到区县建委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包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管理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己建设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应规划、土地使用管理的要求。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准等文件。
第十四条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在申请建房基地时,应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动土施工前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等工程情况说明。
建设方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可以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选择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区县建委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应当组织编制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当注意对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多样化,工程造价应当分出层次,以适应不同需求。
市建委和市规划委应当组织编制农民住房建设抗震设防标准,并提出建设中加强抗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市建委应当根据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组织制定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用以指导施工。
第二十条 区县规划分局和区县建委应当将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以及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方便农民查阅、使用。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自建住宅时,使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符合建设抗震设防标准以及建筑节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识图、施工管理方法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
第二十三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培训合格人员,由区县建委发给市建委统一制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名册,并提供给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供建设方选用。
第二十四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限额以上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查人员发现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区县建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建立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监督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备案后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对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同时引导农民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九条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和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村镇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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