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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法[2007]224号
发文时间:2007-03-15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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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法[2007]224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助执行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认真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各单位在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场核实房屋权属状况,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没有条件当场核实的,应在接收后尽快核实。如发现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处理的房屋权属错误或者难以执行的,应当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人民法院联系,书面回函告知或提出审查建议。因逾期不告知人民法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在接收协助执行文书时,应当场确认协助执行的事项属于本单位办理。在接收协助执行文书后,发现执行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即将协助执行文书传真至办理单位,并转送原件。因转送不及时造成协助执行事项无法办理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要按接收顺序做好登记。能够当场告知人民法院的,要当场告知其轮候查封情况(可在送达回证上直接注明轮侯情况);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
五、排列在先的人民法院未解封或处分的,排列在后的人民法院不得处分。如其坚持要求处分,各单位应及时告知排列在先的人民法院。在法院协调期间,各单位应暂停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维持查封状态。
排列在先的人民法院处分房产后,各单位应将处分情况告知排列在后的人民法院。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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