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朝阳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试点的通知 | |||
京建法[2005]1号 | |||
发文时间:2005-01-01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 |||
关于在朝阳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试点的通知
京建法[2005]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经研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决定在朝阳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试点。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朝阳区范围内下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到朝阳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朝阳区建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
1、区审批立项(含备案)的项目;
2、区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
3、房地产开发项目;
4、绿化隔离带范围内项目;
5、危旧房改造项目;
6、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7、非市建委审批施工许可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朝阳区范围内下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仍到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市建委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件: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2、在京中央各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
3、市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
4、市审批立项(含备案)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赠款、贷款项目;
5、市属单位投资自用的建设项目;
6、占地跨越其他区县行政区域的项目;
7、市建委决定不由区县建委办理的项目。
二、上述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有形建筑市场监管随工程施工许可办理范围,分别由市建委或朝阳区建委办理。
三、朝阳区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市建委制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程序、标准、规则和流程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健全制度,提高服务意识并做好工程档案管理。
四、分级管理后,市建委和朝阳区建委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五、市建委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朝阳区建委办理有关建筑工程行政管理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试点期间,朝阳区建委应当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与市建委沟通情况,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以便推进全市的分级管理工作。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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