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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3]588号
发文时间:2003-12-12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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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3]58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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