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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监管的通知
京建法[2006]1000号
发文时间:2006-10-16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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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监管的通知 

京建法[2006]1000号

各区县建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强化监管的原则,市建委决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市和区县建委两级管理。
本通知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二、市建委负责下列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国家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市政工程项目;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市建委决定负责管理的其它市政工程项目。
三、区县建委在市建委指导、监督下,负责下列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一)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绿化隔离带范围内项目;
(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
(四)市建委决定由区县建委管理的其他项目。
四、按照施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协调相关区县建委对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建委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监管的市政工程项目,办理完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材料转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
五、市和区县建委应当按照市建委制定的程序、标准、规则和流程办理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六、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市政工程的执法监督。
市建委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建委执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者组织区县建委进行联合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
区县建委负责对辖区内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应当由市建委进行处罚的案件,及时移交市建委进行处罚。
七、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122号令)的规定,市建委负责全市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监管市建委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区县建委负责具体监管区县建委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八、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市和区县建委监管分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已监督的市政工程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转交有关区县建委和开发区建设局进行质量监督。
区县建委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定》,配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九、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ΟΟ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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