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文件名   按发文号


关于水泥产品供应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3]183号
发文时间:2003-04-07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打印此页】
【返回主页】

关于水泥产品供应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03]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产业与技术政策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水泥产品供应及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水泥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散装水泥比例不得低于水泥产品总量20%,以后每年销售散装水泥比例须增加10%以上,并最终达到本市规定的销售比例。
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机立窑水泥,并且本市重大工程项目主体结构部分不得使用机立窑水泥。
三、水泥生产企业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水泥产品供应备案时,除应提交《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省、市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环保达标验收证书;
2、省、市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散装水泥设施、设备证明;
3、省、市级质检部门出具的水泥放射性检测报告;
4、水泥产品在京销售统计表。
四、水泥产品备案工作每年一次,备案时间为3月至5月。已备案企业产品名录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网站上公布。其网址分别为:www.bjjs.net;www.bjsb.com.cn.
五、建设工程使用水泥时,应从备案企业产品名录中选用。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
六、建设工程使用水泥,必须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OO三年四月七日

 
【打印此页】
【返回】
  按文件名   按发文号
Copyright © 2005-2018 JZFG 松岚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20282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