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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6]415号
发文时间:2006-05-17 00:00  收集整理: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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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6]41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切实做好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或区县建委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现场踏勘,是指市或区县建委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条 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
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踏勘人员。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市或区县建委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装饰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条 市或区建委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 踏勘人员应提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以提高工作效率。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八条 踏勘人员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
(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有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的存在。
4、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五)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第九条 踏勘人员应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并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不少于两张并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地貌现状。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踏勘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条 踏勘人员应当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两日内将《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移送初审人员进行审查。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在按不予行政许可处理的同时,应移交执法组织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踏勘人员应做到文明踏勘,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踏勘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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