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 |||
京财综[2018]562号 | |||
发文时间:2018-03-12 00:00 收集整理:网站管理员 | |||
京财综[2018]562号
市有关单位: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北京市地税部门代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四)市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 5月 1日起代收城六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远郊区、燕山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代收具体工作由各区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会同各区、燕山地区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各收费单位和代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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